《新唐书》卷四十六及《新唐书》最新章节在线阅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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八毛小说网 > 历史小说 > 新唐书 作者:欧阳修、宋祁等 | 书号:10201 时间:2017/3/26 字数:6654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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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法 古之为国者,议事以制,不为刑辟,惧民之知争端也。后世作为刑书,惟恐不 备,俾民之知所避也。其为法虽殊,而用心则一,盖皆 ![]() 唐之刑书有四,曰:律、令、格、式。令者,尊卑贵 ![]() 其用刑有五:一曰笞。笞之为言聇也;凡过之小者,捶挞以聇之。汉用竹,后 世更以楚。《书》曰“扑作教刑”是也。二曰杖。杖者,持也;可持以击也。《书》 曰“鞭作官刑”是也。三曰徒。徒者,奴也;盖奴辱之。《周礼》曰:“其奴,男 子⼊于罪隶,任之以事,寘之圜土而教之,量其罪之轻重,有年数而舍。四曰流。 《书》云“流宥五刑”谓不忍刑杀,宥之于远也。五曰死。乃古大辟之刑也。 自隋以前,死刑有五,曰:罄、绞、斩、枭、裂。而流、徒之刑,鞭笞兼用, 数皆逾百。至隋始定为:笞刑五,自十至于五十;杖刑五,自六十至于百;徒刑五, 自一年至于三年;流刑三,自一千里至于二千里;死刑二,绞、斩。除其鞭刑及枭 首、轩裂之酷。又有议、请、减、赎、当、免之法。唐皆因之。然隋文帝 ![]() ![]() 唐兴,⾼祖⼊京师,约法十二条,惟杀人、劫盗、背军、叛逆者死。及受禅, 命纳言刘文静等损益律令。武德二年,颁新格五十三条,唯吏受赇、犯盗、诈冒府 库物,赦不原。凡断屠⽇及正月、五月、九月不行刑。四年,⾼祖躬录囚徒,以人 因 ![]() ![]() 太宗即位,诏长孙无忌、房玄龄等复定旧令,议绞刑之属五十,皆免死而断右 趾。既而又哀其断毁支体,谓侍臣曰:“⾁刑,前代除之久矣,今复断人趾,吾不 忍也。”王珪、萧瑀、陈叔达对曰:“受刑者当死而获生,岂惮去一趾?去趾,所 以使见者知惧。今以死刑为断趾,盖宽之也。”帝曰:“公等更思之。”其后蜀王 法曹参军裴弘献驳律令四十余事,乃诏房玄龄与弘献等重加删定。玄龄等以谓“古 者五刑,刖居其一。及⾁刑既废,今以笞、杖、徒、流、死为五刑,而又刖⾜,是 六刑也。”于是除断趾法,为加役流三千里,居作二年。 太宗尝览《明堂针灸图》,见人之五蔵皆近背,针灸失所,则其害致死,叹曰: “夫箠者,五刑之轻;死者,人之所重。安得犯至轻之刑而或致死?”遂诏罪人无 得鞭背。 五年,河內人李好德坐妖言下狱,大理丞张蕴古以为好德病狂瞀,法不当坐。 治书侍御史权万纪劾蕴古相州人,好德兄厚德方为相州刺史,故蕴古奏不以实。太 宗怒,遽斩蕴古,既而大悔,因诏“死刑虽令即决,皆三覆奏”久之,谓群臣曰: “死者不可复生。昔王世充杀郑颋而犹能悔,近有府史取赇不多,朕杀之,是思之 不审也。决囚虽三覆奏,而顷刻之间,何暇思虑?自今宜二⽇五覆奏。决⽇,尚食 勿进酒⾁,教坊太常辍教习,诸州死罪三覆奏,其⽇亦蔬食,务合礼撤乐、减膳之 意。” 故时律,兄弟分居,廕不相及,而连坐则俱死。同州人房強以弟谋反当从坐, 帝因录囚为之动容,曰:“反逆有二:兴师动众一也,恶言犯法二也。轻重固异, 而钧谓之反,连坐皆死,岂定法耶?”玄龄等议曰:“礼,孙为⽗尸,故祖有 ![]() 凡州县皆有狱,而京兆、河南狱治京师,其诸司有罪及金吾捕者又有大理狱。 京师之囚,刑部月一奏,御史巡行之。每岁立舂至秋及大祭祀、致齐,朔望、上下 弦、二十四气、雨及夜未明,假⽇、断屠月,皆停死刑。 京师决死,涖以御史、金吾,在外则上佐,余皆判官涖之。五品以上罪论死, 乘车就刑,大理正涖之,或赐死于家。凡囚已刑,无亲属者,将作给棺,瘗于京城 七里外,圹有甎铭,上揭以榜,家人得取以葬。 诸狱之长官,五⽇一虑囚。夏置浆饮,月一沐之;疾病给医药,重者释械,其 家一人⼊侍,职事散官三品以上,妇女子孙二人⼊侍。 天下疑狱谳大理寺不能决,尚书省众议之,录可为法者送秘书省。奏报不驰驿。 经覆而决者,刑部岁以正月遣使巡覆,所至,阅狱囚杻校、粮饷,治不如法者。杻 校钳锁皆有长短广狭之制,量囚轻重用之。 囚二十⽇一讯,三讯而止,数不过二百。 凡杖,皆长三尺五寸,削去节目。讯杖,大头径三分二厘,小头二分二厘。常 行杖,大头二分七厘,小头一分七厘。笞杖,大头二分,小头一分有半。 死罪校而加杻,官品勋阶第七者,锁噤之。轻罪及十岁以下至八十以上者、废 疾、侏儒、怀妊皆颂系以待断。 居作者著钳若校,京师隶将作,女子隶少府 ![]() 流移人在道疾病,妇人免啂,祖⽗⺟、⽗⺟丧,男女奴婢死,皆给假,授程粮。 非反逆缘坐,六岁纵之,特流者三岁纵之,有官者得复仕。 初,太宗以古者断狱,讯于三槐、九棘,乃诏:“死罪,中书、门下五品以上 及尚书等平议之;三品以上犯公罪流、私罪徒,皆不追⾝。”凡所以纤悉条目,必 本于仁恕。然自张蕴古之死也,法官以失出为诫,有失⼊者,又不加罪,自是吏法 稍密。帝以问大理卿刘德威,对曰:“律,失⼊减三等,失出减五等。今失⼊无辜, 而失出为大罪,故吏皆深文。”帝矍然,遂命失出⼊者皆如律,自此吏亦持平。 十四年,诏流罪无远近皆徙边要州。后犯者浸少。十六年,又徙死罪以实西州, 流者戍之,以罪轻重为更限。 广州都督赏仁弘尝率乡兵二千助⾼祖起,封长沙郡公。仁弘 ![]() 太宗以英武定天下,然其天姿仁恕。初即位,有劝以威刑肃天下者,魏征以为 不可,因为上言王政本于仁恩,所以爱民厚俗之意,太宗欣然纳之,遂以宽仁治天 下,而于刑法尤慎。四年,天下断死罪二十九人。六年,亲录囚徒,闵死罪者三百 九十人,纵之还家,期以明年秋即刑;及期,囚皆诣朝堂,无后者,太宗嘉其诚信, 悉原之。然尝谓群臣曰:“吾闻语曰:一岁再赦,好人暗哑。吾有天下未尝数赦者, 不 ![]() ![]() ⾼宗初即位,诏律学之士撰《律疏》。又诏长孙无忌等增损格敕,其曹司常务 曰《留司格》,颁之天下曰《散颁格》。龙朔、仪凤中,司刑太常伯李敬玄、左仆 ![]() 武后时,內史裴居道、凤阁侍郞韦方质等又删武德以后至于垂拱诏敕为新格, 蔵于有司,曰《垂拱留司格》。神龙元年,中书令韦安石又续其后至于神龙,为 《散颁格》。睿宗即位,户部尚书岑羲等又著《太极格》。 玄宗开元三年,⻩门监卢怀慎等又著《开元格》。至二十五年,中书令李林甫 又著新格,凡所损益数千条,明年,吏部尚书宋璟又著后格,皆以开元名书。天宝 四载,又诏刑部尚书萧炅稍复增损之。肃宗、代宗无所改造。至德宗时,诏中书门 下选律学之士,取至德以来制敕奏谳,掇其可为法者蔵之,而不名书。 宪宗时,刑部侍郞许孟容等删天宝以后敕为《开元格后敕》。 文宗命尚书省郞官各删本司敕,而丞与侍郞覆视,中书门下参其可否而奏之, 为《大和格后敕》。开成三年,刑部侍郞狄兼篸采开元二十六年以后至于开成制敕, 删其繁者,为《开成详定格》。 宣宗时,左卫率府仓曹参军张戣以刑律分类为门,而附以格敕,为《大中刑律 统类》,诏刑部颁行之。 此其当世所施行而著见者,其余有其书而不常行者,不⾜纪也。 《书》曰:“慎乃出令。”盖法令在简,简则明,行之在久,久则信,而中材 之主,庸愚之吏,常莫克守之,而喜为变⾰。至其繁积,则虽有精明之士不能遍习, 而吏得上下以为奷,此刑书之弊也。盖自⾼宗以来,其大节鲜可纪,而格令之书, 不胜其繁也。 ⾼宗既昏懦,而继以武氏之 ![]() ![]() ![]() ![]() ![]() ![]() 玄宗自初即位,励精政事,常自选太守、县令,告戒以言,而良吏布州县,民 获安乐,二十年间,号称治平,⾐食富⾜,人罕犯法。是岁刑部所断天下死罪五十 八人,往时大理狱,相传鸟雀不栖,至是有鹊巢其庭树,群臣称贺,以为几致刑错。 然而李林甫用事矣,自来俊臣诛后,至此始复起大狱,以诬陷所杀数十百人,如韦 坚、李邕等皆一时名臣,天下冤之。而天子亦自喜边功,遣将分出以击蛮夷,兵数 大败,士卒死伤以万计,国用耗乏,而转漕输送,远近烦费,民力既弊,盗贼起而 狱讼繁矣。天子方侧然,诏曰:“徒非重刑,而役者寒暑不释械系。杖,古以代⾁ 刑也,或犯非巨蠹而棰以至死,其皆免,以配诸军自效。民年八十以上及重疾有罪, 皆勿坐。侍丁犯法,原之俾终养。”以此施德其民。然巨盗起,天下被其毒,民莫 蒙其赐也。 安、史之 ![]() ![]() 代宗 ![]() ![]() 德宗 ![]() 宪宗英果明断,自即位数诛方镇, ![]() ![]() ![]() ![]() ![]() ![]() 穆宗童昏,然颇知慎刑法,每有司断大狱,令中书舍人一人参酌而轻重之,号 “参酌院”大理少卿崔杞奏曰:“家国法度,⾼祖、太宗定制二百余年矣。《周 礼》:正月布刑,张之门闾及都鄙邦国,所以屡丁宁,使四方谨行之。大理寺,陛 下守法之司也。今别设参酌之官,有司定罪,乃议其出⼊,是与夺系于人情,而法 官不得守其职。昔子路问政,孔子曰:‘必也正名乎。’臣以为参酌之名不正,宜 废。”乃罢之。 大和六年,兴平县民上官兴以醉杀人而逃,闻械其⽗,乃自归。京兆尹杜悰、 御史中丞宇文鼎以其就刑免⽗,请减死。诏两省议,以为杀人者死,百王所守;若 许以生,是 ![]() ![]() 武宗用李德裕诛刘稹等,大刑举矣,而 ![]() 盖自⾼祖、太宗除隋 ![]() ![]() ![](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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